2019年9月,张某将自己的小轿车抵押给洪某并签订抵押合同,张某从洪某处借取了6.5万元现金,期限一年。在借款期间,张某通过自己备用的车钥匙GPS定位查到该车停放地点,在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。2023年2月,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。归案后,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退赔被害人洪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。
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保管占有的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对张某以犯盗窃罪为由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宣告缓刑3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(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白燕)